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就业方式: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学院推荐为中介,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实现就业。
第三条 就业工作方针和原则: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医疗、医药、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艰苦的地方工作,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有利于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增强办学的动力和活力;有利于充分体现优才优荐、量才使用的原则,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竞争意识,全面提高毕业生质量;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尊重知识,珍惜人才。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是学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学院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院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就业工作细则。
1、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2、收集需求信息,组织全院毕业生参加校内外的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3、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全院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4、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的特殊要求审查毕业生的就业资格,并办理相应手续。
5、开展就业指导和毕业生思想教育,制定毕业生离校日程安排,组织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组织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和档案的转递。
6、组织评选省级“品学兼优”双优毕业生,推荐优秀毕业生留校任教。
7、负责办理暂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及户口存放在学院二年的审批工作,并建立联系方式,积极推荐他们就业。
8、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缓派和改派工作,负责毕业生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1、系(部)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资格的审查,并向院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毕业生的详细资料。
2、核实毕业生本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填写组织推荐意见。
3、按照政策规定为用人单位选配合适的就业人选,协助院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编制本单位当年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4、对本系(部)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和组织省级“品学兼优”双优生的评选工作。
5、收集就业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内外人才市场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重点计划任务的完成,推荐优秀毕业生参加留校任教的选拔初选工作。
6、组织本系(部)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和档案材料的收集,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文明离校工作。
7、参与本系(部)毕业生的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8、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1、毕业生具有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岗位的权利。
2、毕业生具有接受院系的就业指导,享受院系提供的就业信息服务的权利;当年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可享受档案、户口在学院免费保存二年的权利和参加次年学院的人才市场及推荐就业的权利。
3、毕业生在整个就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法规、方针原则以及院系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4、毕业生有遵循国家下达的保重点就业计划的义务,如支边、加强国防建设等。
5、毕业生有实事求是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就业的义务。
6、毕业生有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按协议就业、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名誉的义务。毕业生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按《蚌埠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办法》办理。
7、毕业生必须自觉地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一条 院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统一协调和指导各系(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工作程序为:就业指导;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定就业建议计划;派遣;毕业生思想教育及文明离校;改派等。
第二条 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从低年级就着手,并贯彻于学生在校的始终,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思想;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年开始。秋季招生的毕业生工作日程安排如下:
7月-8月份,处理当年毕业生遗留的问题,毕业生就业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转递档案,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了解毕业生报到情况,走访用人单位,收集毕业生反馈信息。根据用人单位新的就业信息,为暂未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9月份,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对下届毕业生生源情况的资料进行整理,审核,汇总上报;进行毕业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整、毕业生资格审查,向毕业生发放学院统一制订的毕业生就业推荐书。
10月份,印制并邮寄毕业生生源情况介绍,向各用人单位介绍我院毕业生生源情况,并收集需求信息。
11月份,采用信件、计算机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联系用人单位,必要时派出专人与有关用人单位进行联系洽谈,收集并公布用人信息,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学生可在校园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向学生发放就业协议书。
12月至4月份,组织学生参加校园毕业生大型洽谈会和部分用人单位来校的小型招聘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有关毕业生洽谈、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并根据双方的就业意见,签订安徽省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
5月份,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系(部)收集已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毕业生就业初次建议计划;各系(部)组织评选安徽省“品学兼优”双优毕业生,并上报初选名单,再报学院审核。
6月份,各系(部)继续收集毕业生签订的协议书,上报部分毕业生的缓派名单和暂未就业毕业生的名单,组织本系(部)毕业生思想教育,制定文明离校工作计划。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全院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赴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学院安排办理毕业离校手续,颁发有关证件,召开毕业典礼大会,组织派遣工作,欢送毕业生离校。
春季招生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是每年的元月15日派遣毕业生,日程安排比照秋季内容进行。
当年未就业的毕业生,联系到用人单位后办理改派手续。时间一般在七月中旬。
第四章 推荐、派遣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定的就业协议书,经院系审核后上报就业建议计划。协议书的有效性,由各系(部)初审,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派遣。派遣的毕业生统一使用安徽省教育厅审核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第十二条 经学院推荐,暂无单位接受的毕业生,派回毕业生的生源所在地,学生可申请将档案、户口存放在学院两年,签订存放档案、户口的协议书,两年内找到工作岗位后,可随时迁出。两年内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院将其档案户口转至毕业生生源所在的地方政府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学院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在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也可将其暂时免费存放在学院两年。
第十四条 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学院负责派遣,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单位接受的,学院将其档案、户口转至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五章 派遣、改派原则
第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就业协议书签订的手续还不完备,尚在待批之中,在短时间内可获批准,可办理缓派手续。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系(部)审核后报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经联系落实了工作岗位后,即可来学院办理改派手续,一般在当年的七月下旬开始。
第十七条 按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要求改派,确属特殊原因需改派的,必须先经学院同意,然后再妥善处理好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经原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签署意见后,来学院办理改派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八条 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学院和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办理,在工作中应做到“五公开,两监督”,即公开毕业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毕业生的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名次;公开政策规定的照顾对象;公开每个毕业生的就业结果,接受群众和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别是毕业生留校的选拔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了解。
第十九条 学院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毕业生生源及毕业生有关资料的;
2、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指导工作;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2、根据双向选择,按协议批准派遣的毕业生,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院声誉的;
5、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院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蚌埠医学院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2004年我院共有本、专科毕业生1358人(不含春招1月份已毕业派遣的273名专科学生)其中医学专业本科548人、专科146人;检验专业本科169人、专科74人;护理专业本科129人、专科123人;影像专业本科125人、专科44人。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4部委教学[2002]64号文件精神和《蚌埠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对2004年我院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
一、就业指导
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工作单位。院学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系及年级要对各专业、各层次的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对大学生进行“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教育,教育学生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市场需求,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要充分宣讲国家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及时介绍各相关专业的市场、人才供需情况,进行择业观念、择业心理和择业技巧方面的教育。指导毕业生通过合理的就业途径,走上既能满足国家需要,又能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岗位。主动组织毕业生到人才市场积极进行自主择业,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边远艰苦地区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医疗单位就业。
二、按照学院的规定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1、各单位认真做好“学生基本情况的摸底工作,掌握好毕业生的思想和就业要求,及时开展工作。
2、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供生源资料,主动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要有针对向用人单位寄发的专业、生源和需求信息征集函,组织人员主动地走出校门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不断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学院统一组织人员参加院内外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学院组织大型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和不间断邀请部分用人单位来校进行专场招聘会。
3、进一步完善蚌埠医学院就业网站,拓宽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渠道,利用就业网与信函宣传我院毕业生专业设置、专业介绍、资源情况,发布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和用人单位的用人信息,开展就业指导活动等,学院同时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专栏,及时公布用人单位的用人信息和要求。学院同时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专栏及时公布用人单位的用人信息和要求。各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重点推荐部分毕业生参加用人单位的面试,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4、严格把好推荐和审核关,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统一使用蚌埠医学院学生处印制的《蚌埠医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书》。
(2)、真实、全面、准确反映毕业生情况,充分体现他们的特点和长处,坚持公平竞争和优生优推的原则,毕业生自己提供的就业信息,经审核只要符合条件,可优先推荐。
(3)、学校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凡报考研究生有希望被录取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时,要向用人单位说明,毕业生在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并决定攻读时,只要征得签约单位同意,即可解约。
(4)、每个毕业生可同时向多个单位投出推荐书,但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统一使用《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不得再向其他单位推荐,违约严格按《蚌埠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5、2004年5月中旬起,学院开始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各系及毕业生本人所收集的社会需求信息,经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应及时由各系统一交学生处。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就业政策
1、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学院将其《协议书》审批后编制就业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办理就业报道证,按规定派遣,部分经学院推荐暂无单位接受的毕业生,原则上回家庭所在地。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学院将其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毕业生也可申请将本人的档案,户口和党组织关系暂存在学校签订存放协议书,免费存放两年,其间找到工作单位后,毕业生本人及时来校办理相关手续。到期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及党组织关系转至毕业生本人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其推荐就业。学院建立暂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暂未就业的毕业生留下自己的就业愿望和要求以及联系方式,一旦有就业信息,便于及时联系。
2、鼓励毕业到偏远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部门去建功立业,对支援国家西部地区的毕业生,学院将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奖励。
3、准备自费出国的毕业生,必须在派遣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学生提出申请,联系好档案、户口的托管单位,派遣时,学生处将其关系转至托管单位。
4、学院选留优秀毕业生留校工作,按人事部门提出的选留标准和要求,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留校预选表,由所在系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核,在征得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参加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的结果报党委讨论确定。
5、“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按省教育厅,人事厅的部署安排。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l、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管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继续按照安徽省教育厅教学[2002]012号文件的要求,紧紧抓住从2003年起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每五年一次的高校评估这一契机,狠抓毕业生就业工作,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的,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逐项对照省教育厅教秘学[2003]134号对我院2003年底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的反馈意见,加强各种软、硬件建设,明确责任,做好工作,很抓落实。设立就业指导专项经费,按学生收费总额的2%由学生处统一管理使用,用于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学生参加有关供需见面会,收集和发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统一组织各专业毕业生留校的选拔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制订就业方案,组织派遣并处理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协调学院、用人单位、毕业生的关系,做好就业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系要明确一名党总支(支部)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积极联系用人单位,稳定各专业的就业基地,学生处将定期公布各专业当年的就业率。
2、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工作机制。以高于省内四所医学院校相同专业就业率平均数一个百分点为基准,奖励系里3000元,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500元,就业达100%的专业奖励6000元。
3、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学院和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办事,满腔热情地做好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在工作中应切实搞好“五公开,两监督”,即公开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毕业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公开政策规定的照顾对象,公开每个毕业生的就业最后结果,接受群众和纪检监督部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对毕业生留校的选拔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了解,发生特别情况报党委研究决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要求自己,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四、工作时间安排
2004年1月至2004年5月下旬,收集、发布需求信息。定期更换就业信息栏的信息。组织学生进行供需见面和双选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2004年6月,做好毕业生派遣准备工作、毕业鉴定与毕业教育。
2004年7月上旬,派遣毕业生、转递毕业生档案。
2004年7月下旬,处理毕业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办理毕业生改派工作。
2004年9月,各系报送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学生处撰写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上报省教育厅。
2004年10月,制作2005届毕业生信息资源库上报省教育厅,并向各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各系通过开设讲座、咨询等活动,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同时下发《蚌埠医学院应届毕业生推荐表》。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确保200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意见”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蚌埠医学院留校毕业生预选表》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